细水雾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参数:设计参数
2016年08月26日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应根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特性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 MPa。
(一)闭式系统的设计参数
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宜根据火灾模拟试验结果确定。当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时,闭式系统也可根据喷头的安装高度按表3-5-3的规定确定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和喷头的布置间距。当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小于10MPa时,应经试验确定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
(二)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的设计参数
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和工作压力宜根据火灾模拟试验结果确定,也可根据喷头的安装高度按表3-5-3的规定确定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和喷头的布置间距。当喷头的实际安装高度介于表3-5-4中规定的高度值之间时,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应取较高安装高度时的规定值。
(三)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的防护区容积
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单个防护区的容积,泵组系统不宜大于3000m3,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3。当大于该体积时,宜将该防护区分成多个更小的防护区进行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可根据其中容积最大分区的参数确定;
2.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分别按各自分区的参数确定;
3.当应用条件与表3-5-3不相符合时,应经火灾模拟试验确定。
(四)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的保护面积
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保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对于外形规则的保护对象,应为该保护对象的外表面面积;
2.对于外形不规则的保护对象,应为包容该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
3.对于可能发生可燃液体流淌火或喷射火的保护对象,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包括可燃液体流淌火或喷射火可能影响到的区域的水平投影面积。
(五)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保护存在可燃液体场所的设计参数
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保护存在可燃液体火灾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根据国家授权的认证检验机构认证检验时获得的试验数据确定,且不应超出试验限定的条件。
(六)系统设计响应时间
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式系统,当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七)系统持续喷雾时间
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表3-5-5的规定。
注:对于瓶组式系统,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可按其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灭火时间的2倍确定,且不宜小于10 min。
(八)实体模拟实验结果的应用
在工程应用中采用实体模拟实验结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设计喷雾强度不应小于试验所用喷雾强度;
2.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不应小于试验测得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
3.喷头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分别不应大于试验时的喷头间距和安装高度;
4.喷头的安装角度应与试验安装角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