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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参数: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2016年09月18日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一)一般规定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4)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域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二氧化碳设计用量(kg);

Kb--物质系数;

K1--面积系数(kg/㎡),取0.2kg/㎡;

K2--体积系数(kg/m3),取0.7kg/m3;

A--折算面积(㎡);

Av--防护区的内侧面、底面、顶面(包括其中的开口)的总面积(㎡);

A0--开口总面积(㎡);

V--防护区的净容积(m3);

Vv--防护区容积(m3);

Vg--防护区内非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m3)。

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设计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设计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增加2%。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泄压口的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Ax--泄压口面积(㎡);

Qt--二氧化碳喷射率(kg/min);

Pt--围护结构的允许压强(Pa)。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三)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整体的垂直投影面积;

(2)架空型喷头应以喷头的出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设计流量和相应的正方形保护面积;槽边型喷头保护面积应由设计选定的喷头设计流量确定;

(3)架空型喷头的布置宜垂直于保护对象的表面,其瞄准点应是喷头保护面积的中心。当确需非垂直布置时,喷头的安装角不应小于45°。其瞄准点应偏向喷头安装位置的一方,喷头偏离保护面积中心的距离可按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