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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系统形式的选择:系统适用场所

2016年09月26日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1.全淹没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它围挡设施的场所。
2.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类可燃物火灾与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场所;
(2)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3.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类可燃物火灾场所;
(2)限定位置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
(3)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4.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火灾场所;
(2)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3)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5.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较小火灾场所;
(2)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场所;
(3)不大于100㎡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6.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具有烃类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存放量不超过25L/㎡或超过25L/㎡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室内场所;
7.泡沫炮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
(2)保护面积不大于200㎡的烃类液体室内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