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要求 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中,应结合车库的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与灭火技术。汽车库、修车库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除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199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等规范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本节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进行介绍。
总平面布局 (一)一般规定 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并在总平面布局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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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8-1的规定。
表4-8-1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m)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8-1的规定值增加3m。 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以上规定值增加2m。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