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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要求:防火分隔

2017年02月15日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防火分隔
   (一)防火分区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8-2的规定。
表4-8-2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单位:㎡)

    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以上规定的2.0倍;半地下汽车库、设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以上规定减少35%。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一倍。
    1.机械式汽车库要求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当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时,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最多允许停车数量不应大于100辆;当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单元之间除汽车出入口和必要的检修通道外,与其他部位之间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时,机械式汽车库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最多允许停车数量不应大于300辆;总停车数量大于3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要求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3.修车库要求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4000㎡。
   (二)其它防火分隔要求
    1)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的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3)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以下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①贮存量不大于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②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³/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③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④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4)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当贴临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窗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5)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且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
    6)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