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根据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情况和火灾特点,在新建、扩建、改建时的防火设计原则如下:采取可靠措施,利用先进技术,预防火灾发生;设计应立足自救,即由工程内部人员利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源、防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等条件,完成疏散和灭火的任务,把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涉及面较广,除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外,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等也应当遵循。设置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面将从总平面布局、防火分隔、疏散设施及消防设施四个方面对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详细介绍。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 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人防工程内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人防工程内地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