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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2017年05月10日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6.3.1  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

6.3.2  筑层数超过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设置有闷顶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6.3.3  闷顶内有可燃物的建筑,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不小于0.7m×0.7m的闷顶入口,且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

6.3.4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3.5  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