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救援设施
2017年05月13日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7.1.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1.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7.1.3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7.1.4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7.1.5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单层和多层公共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1.6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1.7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