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2017年05月17日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8.3.4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8.3.5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灭火系统:
1 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8.3.7 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3.8 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中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