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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

2017年05月24日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9.2.5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  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2.5的规定;

9.2.5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水枪用水量

总容积Vm3

V≤500

500V≤2500

V2500

单罐容积Vm3

V≤100

V≤400

V400

水枪用水量L/s

20

30

45

注:1  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总容积小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3  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9.2.6  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