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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重点考点:防火间距(二)

2017年10月27日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防火间距(二)

1.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一1995)的规定,综合楼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2)该综合楼与周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建筑名称

多层商店建筑(耐火等级二级)

高层办公建筑(耐火等级一级)

高层住宅建筑(耐火等级一级)

多层餐饮建筑(耐火等级三级)

地上中压燃气调压站(耐火等级二级)

综合楼主楼

9m

13m

13m

11m

12m

综合楼裙房

6m

9m

9m

7m

12m


名称

甲类

单层、多层乙类厂 
房(仓库)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商层厂房

民用建筑

厂房

耐火等级

厂房(仓库)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类 
厂房

12m

12m

12m

14m

16m

13m

25m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甲醇合成厂房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突出的可燃烧构件,应从其突出部分外缘算起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一2006)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