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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法规知识问答:《消防法》对生产、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有

2019年04月08日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问:《消防法》对生产、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有何规定 ? 

答: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二、依据《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