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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法规问答: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哪些不法行为应受到处罚 ?

2019年04月10日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问: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哪些不法行为应受到处罚 ?

答: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②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托延,不予审核、验收的;③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④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⑤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彻私舞弊的行为。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