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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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厅、多功能厅
|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 ㎡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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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院、剧院、礼堂
| 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该超过 2 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 内时,至少应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离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 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m²
-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该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 设置在高层建筑中,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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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听(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由艺厅) 桑拿浴室(不包含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
-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²
- 厅、室之间及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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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建筑和儿童活动场所
|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 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采用三级 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者三层
-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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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病房
| -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医院的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 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离分隔,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 对于设置在人防工程中的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 10m
- 人防工程内设置的病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疏散楼梯
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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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商业营业厅
| - 营业厅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 不应经营和储存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 当商店的总面积大于 20000 ㎡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 ㎡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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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与其他 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
|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 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
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 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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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 1.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割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 ㎡时,该层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表 5.5.17 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 大直线距离。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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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 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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